(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道路以人工清扫为主机械化冲洗为辅,每日普扫两次,巡回保洁,路面洒水每日一次(雨雪天气除外);
(2)主街、背街小巷: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四无”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塑模、无小广告、无卫生死角,并每日洒水降尘,主街每月定期冲洗不少于1次;
(3)承包区域范围要做到“五净”,即地面净、电线杆净、绿池、绿化、隔离带净、下水道口净,承包范围房前屋后净;
(4)垃圾收集及时,无堆积垃圾,垃圾桶按指定地点摆放;
(5)垃圾桶清掏及时,无满溢(超过垃圾桶容量的80%则视为满溢)和散落,周边地面洁净,箱体摆放规范、整齐。
(6)卫生保洁每天一大扫、二小扫。即每天早晨夏季8点、冬季9点以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道路清扫;每天上午、下午再进行二次局部巡回保洁,包括捡白色垃圾,确保房前屋后等环境中无暴露垃圾,无死角垃圾,墙、杆、门店“牛皮癬”及时清除。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坚持文明作业,安全作业,礼貌服务,提高自身修养;
(2)上班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严禁穿高跟鞋、脱鞋及裙装作业,不得喝酒上班;
(3)不准焚烧垃圾,确保垃圾及时送入收集地点。每天清扫2次,收集1次,不漏扫、不漏收,及时打扫收集场地;
(4)结合部应向外延伸清扫保洁50米以上;
(5)严禁往绿化带、下水道内倒垃圾、尘土、砂石等,垃圾每日清理外运;
(6)保洁员工作时间内禁止串岗、脱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7)冲洗作业时,车辆应闪灯、鸣笛,没有下水道口的路段改冲洗为喷洒,应避免洒到路上行人;
(8)所有垃圾桶必须摆放整齐、保持外观清洁干净,并且每周抹洗一次以上,S539、S540两厢垃圾桶必须要摆在平行车线以外;
(9)确保服务范围内住户满意,无投诉。
(10)按照区域定岗定人定车,建立岗位签到制度,明确每天垃圾清运时间;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附件一
宁乡市双凫铺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办法
1.1双凫铺集镇、背街小巷清扫保洁,绿化带保洁等工作;
1.2考核内容按照《双凫铺集镇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和要求》执行。
2、考核方式
以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日巡查、周检查、月评定、年奖惩”的考核制度。
3、考核办法
3.1考核实行扣款制,每次检查评比结果做好登记、拍照作为扣款依据,按处罚标准扣减相应承保金额。
3.2日巡查
3.2.1保洁人员应严格遵守在岗时段(上午7:00—11:00,下午13:30—16:00),凡督查发现保洁员上述时段不在岗的每人每次扣款100元,清扫人员未着工作服上岗,每人每次扣款50元,上岗时翻捡垃圾影响正常作业的,扣除承包款100元,以上情况累计在工作时间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责承公司给出处理结果或予以辞退;
3.2.2工作不协调群众不不满意,被投诉至12345热线,每次扣除承包款200元,同一问题在一月内连续投诉3次以上扣除承包款1000元;
3.3.3责任区域内未及时清扫白色垃圾、果皮纸屑等垃圾,经检查、督查人员指出未及时清理,处理的扣除承包款50元;
3.3.4刁难和谩骂督查人员,不服从执法人员清扫指令的,发现一次,扣除承包款200元;
******居民投诉,出现一例扣款1000元,垃圾桶清掏不及时,周边不洁净,垃圾桶未按指定地点摆放,箱体摆放不整齐、规范,出现一例扣款100元,焚烧垃圾,发现一列,扣款500元;
4、月评定
每个月******居委每季度检查中,主、次集镇合计扣分0.8分以内(包含0.8分)且被市赋予9星乡镇另奖3000元,赋予8星乡镇另奖2000元,主、次集镇合计扣分超过0.8分(不含0.8分),每超过0.1分扣除当月承包款2000元,依此类推。全年累计三个月镇检低于80分(不含80分),政府有权取消乙方承包资格,处罚款项直接在当月承包费中扣除,月评定计分标准见附件。
5、在长沙市、宁乡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督查或者月考核中,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大问题,导致在宁乡市排名倒数三名之内只限集镇,如果受村里影响除外,每次扣除承包款30000元;
6、群众举报、投诉等重大问题,经核实后每次扣除承包款1000元;上级部门和领导指出或新闻媒体曝光等重大问题每次扣除承包款5000元,
7、因临时性突击任务,在责任区域内不接受调度安排,每次扣除承包款2000元,收到县级市以上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承包方无正当理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履约验收标准:
附件二
宁乡市双凫铺集镇卫生作业月评定考核标准
集镇每月检查评分二次,分数累计相加,每月考核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每月全额支付承包金额,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每月按90%支付承包金额,分数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每月按80%支付承包金额,分数在70分以下每月按70%支付承包金额。该考核标准与合同第三章第六款一并执行。
1.凡督查时清扫人员未在岗每人每次扣1分;
2.工作不协调群众不满意,被投诉至12345热线同一问题连续两次以上扣2分;
3.在检查、督查中服务区域内未及时清扫清理白色垃圾、果皮纸屑、牛皮癣等垃圾,每处扣0.2分;
4.刁难和谩骂督查人员,不服从政府管理人员清扫指令的,发现一次扣2分;
5.垃圾清运不及时,每次扣******医院垃圾清运不及时,则每次扣5分;
6.垃圾桶清掏不及时,周边不洁净,垃圾桶未按指定地点摆放,箱体摆放不整齐、规范、污损严重每处扣0.2分;
7.焚烧垃圾,发现一例扣5分;
8.管理人员通信工具不畅而影响工作的每次扣0.2分;
9.因临时性突击任务,在责任区域内不接受调度安排,每次扣2分;
10.群众举报、投诉等重大问题,经核实后每次扣2分;
11.上级部门和领导指出或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每次扣5分;
12.中型铲车未配置到位扣2分,洒沙清洗车未配置到位扣2分,封闭式垃圾清运车每缺1台扣1分,保洁员手拉车每少一台扣0.2分;环保电动快速维护车每缺一台扣0.5分。分类垃圾桶每缺失一处扣0.2分;
13.在长沙市、宁乡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督查或月考核中,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大问题,导致在宁乡市排名倒数三名之内当月直接评定考核分在60分以下。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附件三
宁乡市双凫铺集镇卫生作业质量月考核计分表
202 年 月
序号 | 考评内容 | 扣分情况 |
1 | 人员到岗情况 | |
2 | 白色垃圾、果皮、牛皮癣广告情况 | |
3 | 垃圾清运情况 | |
4 | 垃圾桶清掏,摆放情况 | |
5 | 焚烧垃圾情况 | |
6 | 保洁员服从管理情况 | |
7 | 管理人员通信畅通情况 | |
8 | 临时性突击,调度情况 | |
9 | 上级领导和媒体通报,曝光情况 | |
10 | 12345办理情况 | |
11 | 群众举报情况 | |
12 | 设备配置情况 | |
扣分总计 | |
备注 | |
附件四
宁乡市双凫铺镇集镇卫生作业质量考核扣款表
202 年 月 日- 月 日
序号 | 扣款内容及时间 | 扣款金额 | 备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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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调整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为乙方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及其他便利条件。
5、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保洁服务质量,有权对保洁作业提出要求或责令整改。
6、甲方有权制定保洁服务考核办法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
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乙方如需要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服务费内直接扣除。
8、如遇特殊重大活动,甲方有权制定临时保洁方案或发出临时保洁指令,乙方应照甲方提供的临时方案或指令完成保洁任务。
9、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根据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采购要求、作业方案的各项要求,组织员工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确保保洁服务质量。
5、乙方对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乙方必须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专项检查小组、上级环卫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必须无条件完成甲方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7、乙方应及时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按确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及时办理服务人员的各类意外保险缴付手续。
8、乙方必须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乙方应按安全生产作业要求,为上岗人员购买统一的反光工作服,佩戴统一的工作牌,服务人员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应加强服务人员的岗位管理和教育,加强服务人员职业技能与素质的培训。
10、乙方自行负责配备养护服务所需的各类设备、装备、工具等
11、乙方负责处理与服务人员的劳动纠纷,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因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凡由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2、合同期满后,如果乙方未能取得继续承包的资格,乙方添置的固定资产(仅指洒水车、垃圾清运车、垃圾清扫工具),由乙方无条件带走,甲方不予有偿接收,其他低值易耗垃圾收集设施必须无条件无偿移交给甲方使用,乙方不得毁损或带走。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7.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的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违约方应向相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4、乙方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按制定的考核办法的规定扣减规则相应扣减乙方的服务费用,考核评分结果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考核细则详见附件)
5、如乙方提供服务标准及服务内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连续三次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不按标准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7、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如逾期支付,则按应付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乙方对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按制定的考核办法的规定扣减规则相应扣减乙方的服务费用,考核评分结果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考核细则详见附件)
3、如乙方提供服务标准及服务内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连续三次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不按标准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